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有效化解土地纠纷,特制定《七台河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2日
七台河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确保政府在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七台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及时控制、化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断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联动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坚持依法处置,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二、事件分级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300人以上,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二)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三)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应当作为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四)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协调和处置纠纷突发事件,成立七台河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担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负责履行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现场指挥小组
根据事件相应级别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执行市领导指示,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全程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排查结果分析,开展法律、法规和处置方法的指导,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机制
各分局要联合乡镇对本地区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动产正义,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落实预防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后,分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各责任部门应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小组快速到达现场,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市域范围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地后,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终止响应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并报市政府。
(二)调查处理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继续进行深入详细调查。
1.调查取证。各分局根据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抽调人员组成调查工作组,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应及时组织调解,尽早结案;对“久调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委市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