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业务流程公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范围(零售药店)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的业务办理。
二、变更申请时间
定点医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三、申请材料(详见附页)
四、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定点医药机构可登录黑龙江一体化平台,https://yb.hljsybj.org.cn/ctrl/ybj/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变更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材料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收到线上申请后,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反馈,一次性告知定点医药机构补充或更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变更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重大变更的业务进行实地核查,重新评估合格后予以变更。
五、注意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变更过程中应如实提供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具体业务咨询请拨打0464-8255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