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台河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七台河市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6/03/12 1.7w 阅读 237 点赞

    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畜牧业扩群增量,巩固畜牧业增长势头。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全市畜牧业实际情况,代为起草《七台河市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23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电子邮箱:xumushouyike@163.com
    通讯地址:七台河市大同街45号831室

七台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七台河市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七台河市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筑牢畜产品稳产保供和菜篮子供给根基,根据畜牧业发展现状及需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畜禽养殖、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下统称“经营主体”),以及散养密集区域以村集体或企业(个人)名义投资建设粪污收集点的建设及运维主体。
二、支持政策
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畜牧产业发展,支持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对在运营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场、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补贴。全市每年贴息200万元。
2.重点畜禽品种补贴。聚焦畜牧业发展短板和弱项,对能繁母猪、高端肉牛、大鹅规模养殖场予以扶持。对经营主体新增能繁母猪予以补贴,采取“先增后补、见仔补母”的方式,对新增能繁母猪50头以上,每头能繁母猪给予100元补贴,单场年度补贴上限10万元;对经营主体新增和牛、安格斯、海福特能繁母牛予以补贴,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新增能繁母牛50头以上的,每头能繁母牛给予1000元补贴,单场年度补贴上限10万元;对出栏商品鹅予以补贴,年出栏5000只以上,出栏每只商品鹅补贴5元,单场年度补贴上限10万元。
3.畜禽屠宰加工补贴。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加快畜禽屠宰加工产业提档升级。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屠宰加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上熟食、灌装等二次以上加工的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产品投入市场且形成实质税收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补贴。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对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病死畜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新建固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散养密集区域粪污收集点及粪肥还田补贴。支持在符合乡村规划与环保要求的地点,建设散养户粪污集中收集点,并配套转运渠道。对新建的散养密集区域粪污集中收集点,按造价10%给予补贴,单个收集点最高补贴10万元。对规范使用的粪污收集点每年予以1万元运维补贴。对实施粪肥还田的备案规模养殖场予以粪肥运输补贴,每个经营主体补贴2万元。
6.创先争优奖励。对新获得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经营主体予以奖励,国家级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需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每个经营主体奖励一次。
三、资金来源
政策补贴资金,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将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年度预算,各县(区)政府需同步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政策高效兑现。各年度依据资金筹措情况核定补贴标准,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四、分工与流程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拨付监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七台河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资金预算、组织申报、资格确认、审核验收、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实行定期集中申报制,经营主体向属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资金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核定资金需求,向市政府申报批准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
建立健全“申报审核、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每年组织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和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取消经营主体三年内申报政策资格,并纳入信用记录。
    符合本政策,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不可组合实施,申报主体依照意愿申报,不可重复享受。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时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制发单位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