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限定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拆站前路与西虹立交桥交汇处东西向14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逾期未清拆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日

相关法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的物品,无法通知和确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 15 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或者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