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聚昌煤炭经销处(被催告人):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七人社监理字〔2025〕第001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限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0元。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李想
联系电话:0464-8682583
联系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165号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