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实际,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现将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通告如下;
一、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4个)
1、 勃利县发展和改革局
2、 勃利县教育局
3、 勃利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4、 勃利县民政局
5、 勃利县司法局
6、 勃利县财政局
7、 勃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勃利县自然资源局
9、 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勃利县交通运输局
11、勃利县农业农村局
12、勃利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3、勃利县卫生健康局
14、勃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5、勃利县应急管理局
16、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勃利县统计局
18、勃利县医疗保障局
19、勃利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勃利县档案局
21、中共勃利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民宗局)
22、勃利县林业和草原局
23、勃利县公安局
24、勃利县水务局
25、勃利县勃利镇人民政府
26、勃利县小五站镇人民政府
27、勃利县大四站镇人民政府
28、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29、勃利县倭肯镇人民政府
30、勃利县永恒乡人民政府
31、勃利县杏树乡人民政府
32、勃利县抢垦乡人民政府
33、勃利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34、勃利县吉兴乡人民政府
二、县本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1个)
1、勃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县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15个)
1、勃利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2、勃利县公安局新起派出所
3、勃利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
4、勃利县公安局元明派出所
5、勃利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
6、勃利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
7、勃利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
8、勃利县公安局大四站派出所
9、勃利县公安局小五站派出所
10、勃利县公安局倭肯派出所
11、勃利县公安局抢垦派出所
12、勃利县公安局杏树派出所
13、勃利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
14、勃利县公安局永恒派出所
15、勃利县公安局吉兴派出所
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无合法依据、未经通告的单位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勃利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