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社监告字〔2025〕第1号
七台河市桃山区聚昌煤炭经销处(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拖欠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报酬。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限你单位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165号 邮编:154600
联系人:李想 联系电话:0464-8682583
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