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和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加强城镇污水治理和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5〕 15号)、《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勃利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4]355号)、勃利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勃利县污水处理收费非居民征收标准的通知》 (勃价字〔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予以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污水处理费范围
勃利县城镇规划区(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商户和居民个人。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
按照供水和用水量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8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20元。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方式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和非居民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征收(含施工临时排水);使用自备水源(自备井)的居民和非居民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政府委托县水务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征收(含施工临时排水)。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计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和非居民户,以水表显示的量值计征,没有安装水表的以核定水费对应水量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其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和未安装计量设备的,按核定的用水量或定额用水量计征;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参照上述标准计量。
五、法律责任
对恶意拖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费的企事业单位、商户和居民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征收污水处理费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
特此通告。
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