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人社监理字〔 2023 〕第 001 号
七台河市桃山区聚昌煤炭经销处 (被行政处理人):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调查,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为七台河市聚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七台河市聚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拖欠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0元。证据包括洗煤厂租赁合同、合作合同、工资表、签到簿、双方当事人聊天记录、调取的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桃山区税务局纳税人信息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立即支付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