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聚昌煤炭经销处: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七人社监理字〔2023〕第001号),限你单位立即支付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0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贵有、葛明、吕国凤、孙文军、王永铁、赫荣福、李春丹、朱江等8人工资153215.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